一、图书馆物资、设备属于学校公共财产,任何人都须认真保管、爱护。
二、图书馆所有物资、设备责任到人,并由专人统管。
三、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要严格设置物资明细帐,按品种、规格型号等对馆内物资进行增减记帐。要定期盘点,每学期对帐一次,每年全面盘点一次,将盘盈盘亏、报损报废造册上报,做到实物帐与后勤服务处帐目相符,实物帐与库存物相符。
四、物资、设备使用人员须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物资、设备保管做到分类清楚,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检查和使用,并定期查对。学期或年度盘点时应配合统管人员做好查对工作。
五、物资设备进出、借用当事人双方应做好出入记录和借还手续。
六、物资、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报有关部门维修;对于确实报废的物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出库手续。
七、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或报废应按照学院规定由当事人做出相应赔偿。
(本规定修订于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