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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期刊如何告别“一稿多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0-18

为避免出现重复发表的情况,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性期刊普遍拒绝作者一稿多投,并设置了等待用稿通知期,这段等待期可能较长,如3—6个月。在理想的条件下,禁止一稿多投确实能够有效防范论文重复发表。但是在来稿量巨大、多数稿件无法被评阅的情况下,禁止一稿多投让投稿者付出了过高的时间成本,这也是禁止一稿多投规则未被普遍遵守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更好防范一文多发的方法出现之前,期刊仍有必要提倡反对一稿多投规则,但必须设置合理的等待用稿通知期,提高论文评阅的效率,并及时与作者沟通。

拒绝一稿多投,避免重复发表  

所谓的重复发表也被称作一文多发,是指作者将自己已发表成果的实质部分,在未作适当引注的情况下再次发表,包括将同一论文发表在不同期刊,以及在已发表的论文中增加小部分数据后再次发表。学术性期刊的使命或者说价值是展示最新的研究成果。重复发表的论文缺乏创新性,因此重复发表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性期刊普遍反对的行为。重复发表导致的消极影响包括:第一,极有可能导致期刊间的版权争议;第二,使得编辑付出了无意义的劳动;第三,这也会使得论文被多次同行评价,占用了科学研究者的宝贵时间;第四,重复发表挤占了科学资源,使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相对失去了发表的机会,也造成了数据库的冗余和检索上的重复,因此也将影响期刊的学术声誉;第五,科学研究者的成就是通过其研究成果来获得评价的,重复发表可能造成成果被重复计算,如果研究者有意如此,则无疑是一种作弊与欺骗。鉴于上述的后三种理由,重复发表也通常被视为一种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的重复发表,其发生的前提都是存在一稿多投行为。所谓一稿多投,顾名思义,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同一份手稿同时投给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期刊,而手稿是否使用不同语言则非所问。因此,学术性期刊为防止出现重复发表,都拒绝一稿多投。如著名的《自然》杂志就明确要求:投给《自然》杂志的素材必须是原创的,且未发表于和投给其他出版物。可以说学术性期刊将拒绝一稿多投作为抵御重复发表的防火墙。

笔者在一家法学期刊担任责任编辑。在从事编辑工作一年多时间里,已发现的重复发表情况就有两次。第一次,是笔者在编辑微信公众号时,发现文章已被其他期刊的公众号标识为原创。第二次,是作者主动报告,但为时已晚,两家期刊都已刊印论文。虽然笔者所在的期刊也在投稿须知中明确要求作者不得一稿多投,但笔者通过了解发现,只有部分作者遵守了这一规则,这一情况也同样发生在其他期刊,相当一部分作者会将文章同时投给数家期刊。这让笔者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反对一稿多投规则未被作者普遍遵守?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英格芬格规则的利与弊  

规则如果要得到有效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反对一稿多投规则的相对失效,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未被满足。所以,欲解决反对一稿多投规则未被普遍遵守的问题,首先需要厘清其可被适用的条件。

《新英格兰医学杂志》被认为是最早反对一稿多投的机构。1969年9月,《新英格兰医学杂志》通过社论发表了以当时编辑的名字命名的“英格芬格规则”。英格芬格规则要求:“提交的论文应当以它们或它们的基本部分既未出版也未提交到其他地方(包括新闻媒体和发行受限制的出版物)为前提。”

《新英格兰医学杂志》这样解释制定这一规则的初衷:这种做法可以阻止科学家在同行评审工作之前与媒体讨论其成果,因为“未经同行评审或仔细编辑的观点和主张,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对医疗信息的需求”。可以说英格芬格规则形塑了科学类期刊对投稿、评审、发表的要求,即不得一稿多投、论文同行评价与禁止重复发表。

从客观效果上看,英格芬格规则维护了同行评价的科学成果审查体系,这让得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更严谨与准确,也保证了期刊所发表内容的新鲜度,避免拾人牙慧,重复发表,同时可以防止研究者虚增其研究成果。

尽管英格芬格规则有上述诸多的优点,但对该规则也不乏不同的声音。有观点认为,英格芬格规则是学术出版机构占有优势地位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学术出版物的新颖性,从而保护出版机构的收入来源,但可能课予了投稿者过重的义务。

大多数情况下,取得成果的研究者都希望尽快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出来,而英格芬格规则增加了作者的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如果刊物审稿周期过长,就有可能导致作者丧失率先公布研究成果的机会。所以,英格芬格规则有可能过分加重了投稿者的负担。

一方面,不遵守英格芬格规则,并不必然导致重复发表的后果,甚至发生的概率极小;另一方面,如果遵守英格芬格规则,可能导致论文长期无法发表。两相比较,遵守英格芬格规则可能是一个成本极高而收益极低的行为。

因此,英格芬格规则能够被投稿者普遍接受的前提是,投出的稿件能够较为迅速地受到同行评价。

 论文作者一稿多投的原因  

笔者工作之余也做一些研究,会将自己的论文投往其他学术性期刊。因此,笔者同时具有编辑与投稿者的身份。从责任编辑的角度观察,在投稿量较大的情况下,评阅论文的及时性无法满足;从投稿者的角度观察,遵守反对一稿多投规则,可能使论文失去新颖性,错过发表论文的最佳时间,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丧失发表的机会。

作为责任编辑,笔者每个工作日大约能收到3.8篇投稿,但是每个工作日想要审读3.8篇论文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除了审稿,笔者还有其他的工作,例如论文编辑、校对、写审稿建议、与作者沟通、政治学习、参加研讨会等工作。在2020年3月至5月这一段极为特殊的时期,非审稿性的工作降到了最低,笔者每月的审稿量是60余篇,每个工作日大约能审读2.7篇稿件。即便这样,每个工作日也仍有1.1篇左右的论文无法顾及。因此,如果要求作者不得一稿多投,就极有可能耽误作者的论文发表。而且法学论文有较强的时效性,一旦立法修改,或者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论文就有可能失去发表的价值,这样将使作者丧失发表论文的可能。

作为作者,笔者投稿过数十次,收到的回复却寥若晨星,大部分投稿都是石沉大海。目前,许多刊物通过网络平台接收投稿,并会给稿件编号。以笔者某次投稿经历为例,笔者的稿件被标记为当天投入的第58号稿件。通常负责某专业方向论文的编辑是1位,甚至多数情况下一位编辑需要负责数个专业方向的论文,而上述刊物有11个专业方向,假设每个方向收到的论文数差别不大,这意味着即便每个专业方向都有1位编辑负责,每位编辑平均每个工作日需要处理5.2篇稿件。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笔者的投稿难以收到回复了。而法学期刊通常都设置了2到3个月的等待期,即在此期限后,作者可自由处理稿件,假设期限是3个月,如果严格遵守规定,在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下,则一年只能投稿4次。

综上所述,论文得不到及时评阅,是反对一稿多投规则未被普遍遵守的原因。

 学术期刊需作出三点改进  

就目前而言,还没有现实可行的更好防范一文多发的方法。因此,期刊仍有必要提倡反对一稿多投规则。但如果想让反对一稿多投规则得到普遍遵守,需要做出以下几点改变:

第一,提高论文评阅的效率。若想让反对一稿多投规则得到普遍遵守,笔者认为,提高论文评阅的效率是根本的方法。根据笔者的了解,如果论文能够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期限内得到评阅,绝大多数作者不会选择一稿多投,从而避免一文多发的风险。

第二,不宜设置过长的等待用稿通知期。在来稿量极大的情况下,欲保证审稿的及时性,需成倍地提高论文评阅的效率,这通常需要期刊投入较大的成本,短期内并不容易实现,因此不宜设置过长的等待用稿通知期。如上文所述,如果设置2到3个月的等待用稿通知期,在审稿效率又得不到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作者有较大可能性选择一稿多投。对于等待用稿通知期的设置,笔者认为,可参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编辑应当与作者及时沟通。当编辑考虑将某篇稿件纳入发表程序时,应迅速通知作者。这个时点,一般是通过一审,准备送外审或报二审时。尤其是在审稿的时点已不在等待用稿通知期内的情况下,更应与作者取得联系。若作者此时未收到其他的通知,则进入下一阶段;若作者已收到其他通知,则应请作者作出明确的选择,优先考虑其中一本期刊,并请其他期刊暂缓发表。这样既能防止重复发表,也能兼顾投稿者的发表需求。

本文原载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