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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21| 遵守学术道德真的重要吗?怎么做才能走好学术之路?【终篇】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07

3.5 学术道德评析“没有一流的学术道德就没有一流的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把学术界的不道德行为归纳为5种表现形式:1) 低水平重复;2)粗制滥造;3) 泡沫学术;4)假冒伪劣;5) 抄袭剽窃。

毫无疑问,“抄袭剽窃、伪造数据、夸大事实”等属于学术不道德行为。下面就有关学术道德的几个问题转载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并附带谈一下个人的体会,仅供参考。

3.5.1 重视论文质量

对一位科研工作者来说,写出高质量的科技论文,将自己的研究内容发表在高知名度期刊,这是一种荣誉。若这项研究发现能广为其它学者所认同、引用,这也是一大肯定,因为这意味着自己的研究工作得到了同行专家的欣赏,也意味着这项发现的重要性与再现性得到了信任。

将重视论文质量放到学术道德评析来讨论,是有原因的。我国科研人员的人均占有期刊的比例较低,且全国各高校普遍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一定数量的科技论文才能拿到相应的学位。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暂且不提,直接的结果是科技论文质量的下滑,甚至有些论文含有虚假成分。

我国是一个论文大国,但不是论文强国,其中论文质量起了关键的作用和影响。科技论文不能只讲数量而不讲质量;论文的数目,只是一个产量,还应该讲产值,这个产值就是论文的质量。从重视论文数量到重视论文质量,可以说是每个国家的科研发展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是一个自然规律。我国学术界由注重“论文数量”向“论文质量”的转型,则是一个必然趋势。

为鼓励大家发表高质量的科技论文,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发表科技论文的奖励办法适时进行了调整,在过去的按照“国际期刊、国内著名期刊和国内普通期刊”分类奖励分值的基础上,加入了期刊影响因子和检索收录的奖励分值,并且后两者占的比值很大。这说明我们实验室越来越注重科技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已经向“论文质量转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5.2 正确对待作者署名

作者在论文上署名,既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也需要“文责自负”,并且有向读者解答疑问的义务。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作品上署名即表明作者身份,拥有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其它任何人不得占有、控制和使用其作品。

所谓文责自负,就是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应对论文负责。负有政治上、科学上的责任和道义上的义务。如果论文中存在剽窃、抄袭的内容,或者政治上、科学上和技术上存在错误,那么署名作者就应完全负责,署名即表示作者愿意承担这些责任。

解答读者疑问。读者阅读文章后,若需要同作者商榷,或者要询问、质疑或请教,以及请求帮助,可以直接与作者联系。署名即表示作者有同读者联系的意向,也为读者同作者联系提供了可能。

正确对待作者署名,需要做到:

(1) 避免随意“搭车”署名,不能遗漏应该署名的作者,同时也不可擅自将知名人士和教授署为作者之一以提高论文声誉和影响。

(2) 破除“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条款。一些导师(或高校、研究机构)要求学生在写科技论文时将导师作为第一作者,这无疑是一条“霸王条款”。在美国,如果学生把自己的论文浓缩成文章,送去发表,学生必须是署名第一位的。

(3) 建议将导师或者固定的教师作为通讯联系人。由于学生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在毕业后变化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为了方便读者能够跟论文的作者取得联系,最好是将导师或者固定的教师作为论文的通讯联系人。

3.5.3 正确认识一稿多投

学术界有一条不成文法,即不能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严重表现之一,它比剽窃抄袭不见得“好”多少。一般期刊会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中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归属等事项,作者向其投稿即表明接受期刊社的约定,国外期刊社一般要求作者填写“Transfer of CopyrightAgreement”。

何为“一稿多投”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任胜利博士指出,“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谈到一稿多投,就会涉及“一中一洋”问题,即一篇文章,两种语言出版。这是国内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1) 发表在国外会议上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在国内杂志发表;2) 发表在国内杂志上的文章,翻译成英文在国外杂志发表。

那么,“一中一洋”算不算是一稿多投呢?任胜利博士将其归属为“二次发表”。所谓二次发表,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二次发表是允许的,但任胜利博士同时也指出,二次发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已经征得首次和二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并向二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

2) 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

3) 二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4) 二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采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方舟子在“关于‘一稿多投’的几个问题”中提到,只要两篇论文的内容基本相同,不管是否用不同语言发表,都属一稿多投。就这个问题,我请教了在加拿大的一些教授和学者,大家一致认为“一中一洋”属于一稿多投。就算是按照任胜利博士的说法去进行二次发表,其实也是很难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期刊要求必须是首次发表。也就是说,如果作者在投稿时如实告诉第二个期刊的编辑,论文一般是不会被接收的,况且还要得到第一个发表期刊的编辑的允许。因此,建议大家在写科技论文的时候,需要事先想好是准备投中文期刊,还是英文期刊,然后再去动笔。

在某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内容改动多少之后再投稿就不算是一稿多投呢?其实,我们可以参照论文的主题,至少两篇论文的主题不能重复,否则就算是一稿多投,还有学者给出了不属于一稿多投的情况,如下:

(1) 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或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结果。

(2)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以上数据的论文。

(3) 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简单的内容描述)。

3.5.4 严肃对待会议论文

论文被学术会议接收后,往往会出相应的会议论文集。投往国内学术会议的论文,作者可以到会议现场做报告,也可以不去。但是投往国外学术会议的论文,往往要求作者到会议现场做报告,并跟国际学者进行交流。这要求大家在给国际会议投递论文的时候,就必须打算出席会议;如果不能出席,最好不要投稿。

论文投往国外学术会议但作者不出席会议,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影响。首先,作者可能被会议筹备委员会列入“黑名单”,以后再投稿时被接收的可能性比较小。其次,作者所在单位的形象也因此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3.5.5 抄袭剽窃的定义

剽窃是指“用到他人的观点或文字而没有给出恰当的说明”。该定义源自美国科学院、工程院和医学院联合出版的一本指导手册。

在撰写科技论文的时候,抄别人的数据和研究成果毫无疑问是剽窃;此外,抄别人的用语、语言,同样也算剽窃。这是国际学术界所公认的。由上面给出的剽窃的定义可以看出,不仅仅盗用别人的成果算剽窃,盗用别人的文字也算剽窃。甚至是,作者在引用别人的大段文字时,尽管注明了出处,但是没有对别人的文字做恰当的改写,这也算是剽窃。如果是直接引用别人的文字而没有改写,那么就需要用引号(“”)引起来表示是引用,仅仅标注参考文献是不行的。

任何写作的东西都属于作者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无需向其它专利一样去进行申请。我国的学生和学者在知识产权方面接受的教育比较少,因而这方面的约束意识比较淡薄。有的作者在写科技论文的引言部分时,找几篇类似的文章,去抄别人的原话,然后注明参考文献。尽管好多学者和学生认为这不算剽窃,因为已经注明了文献出处,但是事实上这也在剽窃的定义范围之内。作者在介绍别人的研究成果和结论时,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去描述、转达,不能不用引号而直接引用别人的原话。这是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一条准则。

国外的学术界对抄袭剽窃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因此,大家在写科技论文,特别是写英文论文投往国外期刊时,务必需要注意论文的语言,检查跟已发表文章的语言有没有重复。学生在撰写英文科技论文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需要参考已发表的相关论文的语言和写作风格,此时一定要对别人的语言进行相应的修改,在前人论文的基础上做到有所“提高”。